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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见《旧唐书·张行成传》。
[2]请参看本中华史第十三卷《隋唐定局》,易中天《帝国的惆怅·帝国官僚制度简述》。
[3]比如在中国的隋唐时代,日本有推古女皇和持统女皇,新罗有善德女王和真德女王。
[4]见《宋书·前废帝纪》。
[5]以上见《旧唐书·武承嗣传》所附薛怀义传,《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垂拱元年十一月条。
[6]以上见《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垂拱二年六月条。
[7]薛怀义之死见《旧唐书·武承嗣传》所附薛怀义传,《资治通鉴》卷二百五天册万岁元年二月条。武则天此时是否有新情人并不能确定,一般猜测其新欢是御医沈男璆,请参看林语堂《武则天正传》,雷家骥《武则天传》。
[8]见《旧唐书·张行成传》。
[9]拍马屁的人叫杨再思,两《唐书》有传,其言其事《资治通鉴》系于武则天长安四年七月条。
[10]见《旧唐书·张行成传》。
[11]这里面一系列事件的时间表是:神龙元年(705)正月二十二日,宰相张柬之等人发动兵变;二十三日,女皇武则天下令太子监国;二十四日,下诏传位太子李显;二十五日,李显即大周皇帝位;二十六日,武则天被软禁于上阳宫;二十七日,李显为武则天上尊号“则天大圣皇帝”;二月四日,李显宣布恢复大唐国号。
[12]则天的来历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她即皇帝位时,是在洛阳宫的南面正门“则天门”;另说是典出《论语》:“唯天为大,唯尧则之。”不过就连这个称呼,也被后来的皇帝改了几回,比如“天后”“大圣天后”“圣帝天后”等。开元九年(721),著作郎吴兢编撰《则天实录》,开始使用则天二字概括性地称呼这位既是皇后又是皇帝的女人。陈寅恪先生《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使用“武则天”称谓后,武则天便成了她最通用的称呼。
[13]比如《新唐书》便不但要有《则天武皇后纪》,还得有《则天武皇后传》。
[14]见两《唐书》之李承乾传。
[15]担任过李承乾老师的先后有李纲、于志宁、李百药、杜正伦、孔颖达、张玄素等,均为一时之选。以上李承乾事见两《唐书》之李承乾传,《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七。
[16]见《新唐书·濮王泰传》。
[17]请参看雷家骥《武则天传》。
[18]见两《唐书》之褚遂良传。
[19]见《新唐书·濮王泰传》。
[20]见《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七贞观十七年五月条。
[21]见《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七贞观十七年四月条,同时请参看两《唐书》之长孙无忌传。
[22]见《新唐书·郁林王恪传》,并请参看赵克尧、许道勋《唐太宗传》。
[23]以上见《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
[24]请参看《唐会要·皇后》。
[25]见《全唐文》卷十一《立武昭仪为皇后诏》。
[26]对此,《唐会要·皇后》的记载是:时,上(李治)在东宫,因入侍,悦之。太宗崩,(武媚娘)随嫔御之例出家,为尼感业寺。上因忌日行香见之,武氏泣,上亦潸然。至于两人见面的时间,史无明载,应该是永徽元年的五月二十六日。因为武媚娘再次入宫为昭仪是在永徽二年的八月到十月间。
这一年多的时间差,可以解释为她需要长头发。
[27]关于武媚娘的再度入宫,究竟是新皇帝召入、王皇后召入,还是王皇后建议新皇帝召入,《唐会要》、两《唐书》和《资治通鉴》有不同说法,这里不讨论。
[28]连生三胎是:孝敬皇帝李弘,安定公主,章怀太子李贤,时间是在永徽三年(652)七月到五年(654)十二月。王皇后被废,在永徽六年(655)十月。王皇后警惕武昭仪,见《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与萧淑妃联合,见《唐会要·皇后》。
[29]此案被《资治通鉴》系于永徽五年(654)的“是岁”条,应为追记之词。按,武昭仪永徽三年(652)七月生李弘,五年(654)十二月生李贤,因此小公主的出生应在永徽五年的年初,或者永徽四年的年底。
[30]正因为此案可疑,所以《旧唐书》只字不提。《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和《资治通鉴》指控武则天为凶手,实属宋人的偏见。《唐会要》称“昭仪所生女暴卒,又奏王皇后杀之”,则是谨慎之词。
[31]麟德元年(664)三月,这个已故长女被追封为安定公主。
[32]关于厌胜案,《旧唐书·高宗废后王氏传》指认是王皇后和她母亲的阴谋;《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据《则天实录》称系武昭仪诬陷王皇后;《新唐书·王皇后传》则称武昭仪“诬后与母挟媚道蛊上”,情节更为严重。
[33]见《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
[34]对此,《旧唐书·褚遂良传》的描述是:高宗难于发言,再三顾谓无忌曰:“莫大之罪,绝嗣为甚。皇后无胤息,昭仪有子,今欲立为皇后,公等以为何如?”
[35]木材供应商一说,请参看陈寅恪《李唐武周先世事迹杂考》。
[36]本节所述褚遂良与唐高宗争辩事,均据两《唐书》之褚遂良传,《唐会要·忠谏》,《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六年九月条。四书所载不尽相同,本书所述也略有调整。如“朕佳儿佳妇,今以付卿”一段,便系第一次秘密会议时褚遂良所说。但移到第二次会议时,更能复原当时场景,相信并不影响历史真实。
[37]见《新唐书·褚遂良传》,《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六年九月条。
[38]贞观年间,高士廉等人作《氏族志》,仍以山东崔干为第一等,李世民看了就很不高兴。后来,李治和武则天又颁布《姓氏录》,进一步打击门阀观念。
[39]见《新唐书·褚遂良传》。
[40]据《旧唐书·李勣传》,李绩原名徐世勣。武德二年,被唐高祖李渊赐姓李。唐高宗永徽年间,为了避李世民的讳,改名李勣。勣是绩的异体字。为了方便读者,本书依照人民出版社版雷家骥著《武则天传》先例,写作李绩。
[41]此事两《唐书》记载说法不一,本书据《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六年九月条。
[42]此事两《唐书》之李勣传均有记载,说法略有不同,此处采用《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七所云。
[43]见《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贞观二十三年五月条并胡三省注。
[44]这一系列事件的具体时间请参看雷家骥《武则天传》。
[45]此事两《唐书》之李勣传均有略述,但以《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贞观二十三年五月条记载最详,故从《资治通鉴》。
[46]李绩拜为司空事,见两《唐书》之高宗纪并李勣传。
[47]事见两《唐书》之韩瑗传、来济传,《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六年九月条。但《旧唐书》只记来济反对封武昭仪为妃,不载反对立其为后。今从《新唐书》和《资治通鉴》。
[48]此事诸家说法不一。《旧唐书·褚遂良传》未言谁去见谁,《新唐书·李勣传》称高宗密访,《资治通鉴》称李绩入见,《唐会要》称李绩密奏。《新唐书》更为合理,今从《新唐书》。
[49]见《旧唐书·褚遂良传》,《新唐书·李绩传》,《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六年九月条。
[50]见两《唐书》之来济传,《资治通鉴》卷二百永徽六年十月条。
[51]武则天成为皇后的次年,韩瑗曾上书为褚遂良鸣冤,被高宗驳回。见两《唐书》之韩瑗传。《资治通鉴》卷二百将此事系于显庆元年“是岁”条,也证明本书判断无误。
[52]见两《唐书》之韩瑗传与来济传。
[53]见《旧唐书·高宗纪上》,《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资治通鉴》卷二百永徽六年十一月条。《新唐书》该传并称“朝皇后自此始”。
第二章
[1]见《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七贞观十八年四月条。
[2]见《贞观政要》卷四,《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七贞观十七年闰六月条。
[3]见《新唐书·滕王元婴传》。
[4]见《旧唐书·长孙无忌传》,《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二年闰九月条。
[5]按《旧唐书·长孙无忌传》不载高宗与昭仪临幸长孙无忌府邸事,《新唐书·长孙无忌传》将此事系于送礼之后,本书据《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五年“是岁”条。
[6]见《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五年七月条。
[7]林语堂《武则天正传》称:虽在龙床之上,也许武氏用脑时多,用情时少。其实像武媚娘那样的女人,连脑都不需要用的,本能就够了。
[8]见两《唐书》之李义府传。
[9]见《新唐书·李义府传》。
[10]这些人是:礼部尚书许敬宗,御史大夫崔义玄,中书舍人王德俭,大理正侯善业,大理丞袁公瑜等,都相当于省部级。名单请参看雷家骥《武则天传》。
[11]见《新唐书·许敬宗传》,《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将此言论系于李绩表态以后,故云。
[12]见《旧唐书·高宗纪》,参看《新唐书·高宗纪》。
[13]此事应该发生在武昭仪封后之后,李义府任中书令之前,故《旧唐书·李义府传》系于显庆元年,《新唐书·李义府传》系于永徽六年。具体细节,两《唐书》也记载不一。比如该法官之死,《旧唐书》称本人畏罪自杀,《新唐书》称李义府杀人灭口。
[14]见《旧唐书·李义府传》。李义府逃脱弹劾的原因,《新唐书》称系高宗皇帝包庇,《旧唐书》则称该侍御史措辞不当。
[15]见《旧唐书·李义府传》,同时参看《新唐书·李义府传》。
[16]见两《唐书》之李义府传。
[17]见两《唐书》之许敬宗传。
[18]见《旧唐书·高宗废后王氏传》,《新唐书·王皇后传》,《资治通鉴》卷二百永徽六年十一月条,以下无另注者皆同。
[19]谋杀案发生的时间,《旧唐书·高宗废后王氏传》记为永徽六年十月,《资治通鉴》记为十一月,《新唐书·高宗纪》记为当年冬天。
[20]据雷家骥《武则天传》。
[21]《旧唐书·高宗废后王氏传》一方面称“武昭仪令人皆缢杀之”,另方面又补述用刑及置于酒坛等情节,已是自相矛盾。
[22]萧淑妃的骂语,《旧唐书》记为初囚之时,《新唐书》和《资治通鉴》记为临死之前。
[23]见《资治通鉴》卷二百五长寿元年八月条。
[24]《新唐书·王皇后传》便称“武后知之,促诏杖二人百”云云,似乎就连虐杀都得到了高宗批准。此殊为难解,故存疑。
[25]见《新唐书·王皇后传》。
[26]见两《唐书》之李忠传。
[27]见两《唐书》之李忠传,《资治通鉴》卷二百永徽六年十一月条。
[28]见两《唐书》之李忠传,《唐大诏令集·黜梁王忠庶人诏》。
[29]见刘餗《隋唐嘉话》卷上。
[30]本案错综复杂。为方便读者,以下表述无另注者,均据《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三年十一月至永徽四年二月条。
[31]见《旧唐书·薛万彻传》。
[32]见《旧唐书·宗室列传》之史臣曰。
[33]此案同样扑朔迷离,以下本节所述无另注者均依《资治通鉴》卷二百显庆四年四月至七月条。
[34]见《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九永徽四年二月条。
[35]见两《唐书》之李义府传。但两《唐书》对高宗之后的反应记载不同,《旧唐书》称“上亦优容之”,《新唐书》称“帝由是不悦”,本书认为《新唐书》是。
[36]以上均见《新唐书·上官仪传》,《资治通鉴》卷二百一。《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所记略同。
[37]这段历史真相不明。《旧唐书·郝处俊传》称“高宗以风疹欲逊位,令天后摄知国事”,但系年于上元三年。《新唐书·郝处俊传》称“帝多疾,欲逊位武后”,未系年。本书所述两事均据《资治通鉴》卷二百二上元二年及《考异》。
[38]李治患病的时间先后是显庆五年(660),龙朔二年(662),咸亨四年(673)。
[39]见《旧唐书·高宗纪》上元二年三月。
[40]请参看两《唐书》刘祎之传。
[41]见《新唐书·李义府传》,《资治通鉴》卷二百显庆四年六月条。
第三章
[1]关于本案,《旧唐书·孝敬皇帝弘传》但云“寻薨,年二十四”;《新唐书·孝敬皇帝弘传》称“遇酖薨”,《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称“后怒,酖杀弘”,《资治通鉴》卷二百二上元二年四月条称“时人以为天后酖之也”。酖是鸩的异体字。
[2]见《旧唐书·武承嗣传》,《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资治通鉴》卷二百一乾封元年八月条。三书记载有出入,本书所述据《资治通鉴》。
[3]高宗与敏之的起疑,见《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罪名及死,见《旧唐书·武承嗣传》;全部情况见《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咸亨二年四月条。
[4]见《资治通鉴》卷二百二上元二年四月条。
[5]关于此事,《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的说法是:萧妃女义阳、宣城公主幽掖庭,几四十不嫁。太子弘言于帝,后怒,酖杀弘。同书《孝敬皇帝弘传》称:义阳、宣城二公主以母故幽掖庭,四十不嫁。弘闻眙恻,建请下降。武后怒,即以当上卫士配之,由是失爱。《资治通鉴》卷二百二上元二年四月条与《新唐书》说法相近,但两公主年龄为年过三十。
[6]因此有学者认为李弘是病死的,请参看雷家骥《武则天传》。
[7]吕思勉《隋唐五代史》即称:请降二公主,何至一怒而欲杀?武后是时欲图临朝,岂复弘所能沮?则谓后杀弘殆不足信也。
[8]以上所述李弘故事均见两《唐书》之李弘传。
[9]据《旧唐书·孝敬皇帝弘传》,李弘为两位姐姐主张权利,是在咸亨二年(671)正月或稍后。李弘去世,则在上元二年(675)四月。《新唐书·则天武皇后传》、同书《孝敬皇帝弘传》和《资治通鉴》卷二百二上元二年四月条,故意将相隔四年多的两件事联系在一起,未免有诬陷之嫌。这一史实经胡戟《武则天本传》指出后,应该不再存疑。但这也只能证明《新唐书》和《资治通鉴》不可采信,仍不能百分之百证明李弘非武则天所杀,故本书持谨慎态度。
[10]李贤,上元二年(675)四月立,永隆元年(680)八月废。
[11]以下所述无另注者,均见两《唐书》之章怀太子李贤传。
[12]明崇俨事亦见《旧唐书·明崇俨传》。
[13]据《旧唐书·高宗纪》,明崇俨被杀是在仪凤四年五月壬午。五天之后太子李贤监国。六月辛亥改元调露。
[14]请参看雷家骥《武则天传》。
[15]见《旧唐书·韦思谦传》及所附韦承庆传。
[16]当时裴炎的职位是黄门侍郎,其实就是门下侍郎。
[17]以上见《资治通鉴》卷二百二永隆元年八月条。
[18]据《旧唐书·高宗纪下》,三人兼任宰相(同中书门下三品)的时间是:薛元超,仪凤元年(676)三月;高智周,同年六月;裴炎,调露二年(680)四月。但高智周在调露元年(679)罢相。
[19]关于李贤的死期和享年,有不同说法,此据雷家骥《武则天传》。
[20]见两《唐书》章怀太子李贤传所附邠王守礼传。
[21]吕思勉《隋唐五代史》即称:武后虽残,亦未闻自杀其子,然则谓贤为韩国所生,其事或不诬也。
[22]据《旧唐书·高宗纪下》,上元二年(675)三月,高宗风疹不能听政,政事皆决于天后。但该书称是时高宗欲下诏令天后摄国政,有误(详后)。四月,李弘即去世。高宗欲让位于李弘事,见《皇太子谥孝敬皇帝制》和《孝敬皇帝睿德记》。
[23]显庆五年(660)六月,唐高宗中风,武后开始参决朝政。麟德元年(664)三月,帝后同时临朝,时称“二圣”。上元二年(675)四月,皇太子李弘卒。
[24]关于此事的发生时间,诸正史记载不一,《旧唐书》之高宗纪与郝处俊传甚至自相矛盾,《唐会要·识量上》则系于仪凤元年即上元三年四月。胡戟《武则天本传》认为事在上元三年正月到四月间,并认为《资治通鉴》系年于上元二年三月,是有意误导读者,暗示李弘因此被武则天毒杀。本书完全同意这一观点,但考虑到李义琰“同中书门下三品”是在上元三年四月,因此采信雷家骥《武则天传》的说法,考定为该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