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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91章 租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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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求两租界当局镇压中国的抗日组织;

五、上海维新政府的警察官员将派往两租界,指导调查;

六、日本和维新政府的情报人员应该加倍努力;

七、对抗日组织的成员均处以死罪。

此外,还加上了要求工部局警务处增加沪西日、中警署的决定。

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土肥原贤二同平冈龙一,以及日军住上海宪兵司令部的黑田大佐,他们在一起研究泡制的。

工部局警务处为了响应日本人这一决定,采取了三条措施。

首先是组织了一支行动队,专事调查恐怖活动。

从租界当局接到日本人的七条决议起,这支行动队就在老闸捕房开始活动,其目标就是铲除公共租界内的恐怖活动,集中调查暗杀或者其他恐怖活动。

行动队的成员,是从各个捕房抽调的干员。

工部局采取的第二条措施是,试图限制中国的抗日分子把法租界当作避难所。

法国租界当局也很想抑止租界内的恐怖活动,但是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都归法租界内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管辖。

这两个法院的法官,是由国民政府任命的,法官们通常将这类案件,视为抗日爱国行动,而非恐怖犯罪,判决的时候,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

实际上,有时法院还会根据来自国民政府的指示,对一些行动失手的人进行营救。

所以,工部局警务处,希望法租界当局不要将恐怖分子交给中国法院审理,而是直接引渡给日本人。

将恐怖分子直接引渡给日本人,这是公共租界工部局警务处采取的第三条措施。

早在1938年初,工部局就声称:“在公共租界内对武装力量犯罪的任何人,都可能被引渡给所涉及的武装力量。”

暴动发生后的7月19日,工部局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在公共租界内,未经租界当局允许,而携带武器或爆炸物,或者与恐怖活动有关的任何人,都将被逐出租界。”

虽然美国领事认为如果这样,日本人将会在没有公开审判的情况下,虐待被告,以图榨取恐怖组织的相关情报,并因此反对这一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仍然公布了,工部局试图用禁止恐怖分子,利用公共租界做活动基地的做法,来讨好、安抚日本人。

第二天,工部局警务处的巡捕将江海生带过了外白渡桥,引渡给了日本宪兵。

尽管国民政府,向美国政府和英国政府,提交了一份正式的抗议书,指出引渡的行为违背了上海临时法院协定。

但是,工部局警务处在此后仍然不断将他们抓获的所谓恐怖犯罪嫌疑犯,交给外白渡桥另一边的日本宪兵。

从此,有人将外白渡桥比喻成叹息桥!

也就是威尼斯连接多吉宫和国家监狱行刑场的那一座桥。

冯晨的情报小组,一直在关注租界当局这些政策上的变化,及时把租界当局的这些规定详细上报给重庆的军统局总部。

根据冯晨情报小组的情报,军统总部要求其在上海租界内的所有组织,在上海实施暗杀和爆炸时,应该遵守三个规定:

一、各行动组织的负责人在实施计划之前,必须仔细检查和考虑计划的周密性,以免行动人员在行动中被逮捕。

二、假若行动人员未能脱身,必须开枪自杀。

三、行动人员必须配发毒药,在不能开枪自杀的情况下使用。

之所以有后面的两条规定,是因为一旦被租界巡捕逮捕,最终都会被引渡给日本宪兵,与其受尽日本宪兵的残酷折磨,不如早日了断。

冯晨在接到军统局总部的这道命令后,立即传达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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