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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之《文昌帝君惜字功律二十四条》
⊙平生以银钱买字纸至家,香汤浴焚者。万功。增寿一纪。得享富贵。子孙贤孝。
⊙平生偏拾字纸至家,香水浴焚者。万功。增寿一纪。长享富贵。子孙荣贵。
⊙多收字纸,字灰深埋净地者。一千功。安乐不流离。子孙昌盛。
⊙刊刻惜字书文,偏传世人者。五百功。永无是非。多生贵子。
⊙抄写敬重字纸书训,阖门令其珍惜者。三百功。子孙发达。
⊙见惜字文留示子孙,及己身敬信供礼者。百功。安乐无祸。
⊙化人银钱,买字纸浴焚者。百功。寿增一纪。施财人永远富贵。
⊙劝世人惜字。并焚怪异淫*等书者。百功。本身增寿。子孙昌盛。
⊙僧道不以有字之幡幕作囊杂用。能自戒劝人者。五十功。德名光显。
⊙见人作践字纸。能以素纸换焚。或以他物换焚者。五十功。百病不生。转祸为福。
⊙禁人不以字纸拭秽者。五十功。其人昌盛。
⊙凡人有难。或急或缓。见字纸必焚浴者,万字十功。即得平安。
⊙劝人不以字纸及钱,放床褥下者。十功。一生永得平安。
⊙偶遇秽处,见字纸即收起,不轻忽者。十功。一生平安。
⊙禁人马上有文字及钱不骑者。十功。永得安乐。
⊙不以字纸及书,夹鞋样。自戒内眷及劝人者。六十功。子孙智慧。不忤逆。
⊙劝人不以书字。置湿处霉烂。并扯碎毁践者。十功。必得名寿。
⊙生平不轻笔乱写,涂抹好书者。十功。永无凶事。
⊙刮洗器物门壁上字者。十功。眼目光明。
⊙赞扬敬字文为功德者。十功。获福必多。
⊙见人以字纸封盖荤臭器皿。换取浴焚者。十功。无恶事相遇。
⊙遇字纸污秽,漂净水中。百字一功。免诸疾障。
⊙以字纸焚香炉中者。五功。得享吉祥。
⊙代人收采浴焚字。万字一功。得享清福。劝人多惜报应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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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之《文昌帝君亵字罪律二十九条》
⊙将人钱买要浴焚之字纸,取用作践者。一百罪。殀折。子孙贫贱。骗人买字纸钱,不买字纸焚者。一百罪。定然恶病夭折。
⊙己身不敬字纸经书。又不训教子弟,递相轻侮者。一百罪。恶疮遍体。生痴聋暗哑。
⊙遇字纸焚处,踏践扑灭收用者。八十罪。定生肿毒。
⊙家中破书废纸,换碗换糖作践者。八十罪。定生痴聋暗哑。
⊙家藏敬字书文,或拭秽并靡烂者。七十罪。多恶事无救。
⊙僧道以有字幡。作囊杂用者。六十罪。薄福受刑。
⊙以字纸包药裹经书木鱼器用者。五十罪。蒙蔽慧心。
⊙以字纸拭物拭几,及揉搓弃地者。四十罪。遭流离去智慧。
⊙劝善书惜字文,不信不传者。三十罪。穷年窘迫。生不肖子。
⊙以经书字纸,放船舱底,并马上骑坐者。十罪。生疮受人欺侮。
⊙已身不敬字纸,反笑人者。十五罪。多遭横非。
⊙以字纸漂污水,焚秽地者。十五罪。多目疾皆盲。
⊙以经书作枕头,及以钱与字放床褥者。十五罪。穷苦受杖。
⊙以字纸引火打亮者。十罪。生疮癣。
⊙见妇女剪字纸做鞋样,为花垫盘盛盒,男子不禁止者。十罪。受官刑惩。
⊙字纸糊窗垫,褙屏表书者。定冤枉不明。
⊙以字纸嚼烂吐壁上,及扯碎作书捻者。十罪。烂唇。手生恶疮。
⊙掩眛敬字纸功德者。十罪。不得吉祥。
⊙女眷以字纸书夹鞋样,男子不禁止者。十罪。不得吉祥。
⊙妇女绣字于荷包,香袋、扇插、枕头上,不行禁谕,及系带于腰间,枕卧亵污者。五罪。得晕眩拘孪疾。
⊙亲笔乱写。抛散不顾,及旋写旋抹者。五罪。足生毒疮。
⊙以字纸扇书启插鞋袜者。五罪。足生毒疮。
⊙以字号写器物上,致人坐践者。四罪。家店不祥。
⊙以不净手检阅经书者。三罪。生叉指疮。
⊙以字砖垫路者。三罪。行事不顺遂。
⊙于地上画字者。三罪。多遇险阻。
⊙剜裁字迹者。一罪。多受惊。
⊙以字纸褙神像,拾纳墙壁内者。一罪。虽有别功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