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倭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华夏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华夏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华夏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横滨、静港、滨松、名古屋、神户、高知和西条七处通商口岸,倭国负责华夏国在该七出口岸驻军所需之军费。华夏国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华夏国臣民在倭国境内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华夏国臣民在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华夏国臣民在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税钞课杂派以及倭国境内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华夏国臣民运入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折叠第六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华倭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倭国约将由华夏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华夏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华夏军队之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折叠第七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折叠第八款:
自本约奉华夏国皇帝陛下及倭国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五月八日,即倭国宽文五年五月初八日在神户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华夏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华夏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押印)。
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押印)。
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倭国宽文五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
……
高峻山看完全文,心中舒了一口气。用这种方式暂时解决岛国的问题,应该说是比较理想的了。有五百万的劳工来华建铁路,而且不需要弹压,这将大大地降低岛国劳工的反抗性,劳工的劳动积极性也会有很大的提高,这有利于华夏八条铁路线全线通车的进程。
一旦八条铁路线全线通车之后,华夏国的运输能力将会空前的提高,特别是京城至仰光、京城至曼城(曼城就是后世的曼谷)、京城至金兰湾、京城至西昌、京城至波斯湾,这些边远的城市,有了铁路线的连接,其地缘的问题就不再是个问题了,这些城市将会跟华夏有着更加密切的关联。
对岛国而言,已经完成了蚕食他的战略目的,经后如果有可能的话,再吃掉四国岛,进一步地削弱岛国的实力,最后再来实行“吃瓜”计划,一举将岛国的国家机器摧毁。